台灣是美國的第37個免簽證入美國家,一般人所知持中華民國晶片護照可以免美國簽證入美但是並不知道在美國政府的免簽證計劃(VWP)中它是有法律相關規定的:(1)進入美國前先在ESTA電子系統登錄並通過旅遊授權才可免簽證進入美國。
(2)美國簽證曾經被拒絕過者不易通過國土保安全部的ESTA系統授權准予免簽進入美國,即使到達美國機場或邊境,仍有很高的可能會被拒絕入境。
(3)免簽證計劃免美簽入美僅限於觀光、商務旅客,停留90天以內者,它不適用學生、媒體特派採訪、工作、長期停留、投資商人分公司派遣等身份者。
(4)ESTA的授權許可期限為2年或是少於2年的護照到期日止。
(5)曾被拒絕ESTA授權許可者不適用。
(6)簽證曾經被取消者不適用。
(7)之前曾經被拒絕入境美國或曾違反過美國移民法者不適用。
(8)有犯罪記錄者不適用。
(9)免簽證計劃免美簽入美者,是不可以在美調整及改變身份,不可調整(當地改變)身份為永久居留權,也不可以延期停留,也就是在入境的文件I-94W上已明列You may not apply for(Ⅰ) a change of nonimmigrant status;(Ⅱ) adjustment of status to temporary or permanent resident.unless eligible under section 201(b) of the INA;(Ⅲ) an extension of stay.,這一點是和我們正式面談拿到的簽證存有的最重要差異,凡有以上問題者可來電詢問。